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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郭丽英、梁鹏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郭丽英,梁鹏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231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府东街209号。负责人:焦晓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博,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旭,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丽英。被告:梁鹏东。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郭丽英、梁鹏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审判长  李凤生陪审员  白 燕陪审员  刘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露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