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郭丽英、梁鹏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郭丽英,梁鹏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231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府东街209号。负责人:焦晓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博,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旭,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丽英。被告:梁鹏东。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郭丽英、梁鹏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审判长 李凤生陪审员 白 燕陪审员 刘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露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