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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10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赵宏与董长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董长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0277号原告:赵宏,女,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董长伟,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诉被告董长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宏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赵宏承担。审判员  黄晓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