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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5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和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兴,崔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114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崔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管兰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