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行赔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熊刚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川行赔终43号上诉人熊刚,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上诉人熊刚因诉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行赔初22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熊刚上诉称:一审裁定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严重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立案或依法改判。本院认为,上诉人熊刚针对成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已经本院(2017)川行终347号行政裁定认为熊刚提起相关行政诉讼时,主观上滥用诉权的意图明显,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滥诉行为。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对于明显违背行政复议制度、明显随意的申请行为,且其权利未受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即使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熊刚就该事项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同样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对熊刚的起诉不予立案亦无不当。熊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凤红审判员 朱 珠审判员 蒋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晴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