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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韦凤妙与谢志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凤妙,谢志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244号原告:韦凤妙,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谢志服,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韦凤妙与被告谢志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韦凤妙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凤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凤妙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凤妙承担。审判员  袁正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