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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影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2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影,女,1963年9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忠,长春市九台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代表人:张海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亚男,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聪,公司员工。上诉人王影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3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上诉人王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谷 娟代理审判员 闫 冬代理审判员 于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雨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