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张永祥、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永祥,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钟厚兵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张永祥,男,汉族,1963年5月4日生,住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泸县福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老海亭21幢2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1381-1。法定代表人:韩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文、廖行,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钟厚兵,男,汉族,1973年12月19日生,住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德胜,系钟厚兵岳父。再审申请人张永祥因与被申请人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钟厚兵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0521民初第24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永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呼 斌审判员 徐盛棱审判员 官晓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向 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