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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殷民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志方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峥,王志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殷民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宋峥,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王志方,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宋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志方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宋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安殷证民字第072号公证书、(2008)安殷证强执字第032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志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志方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新宇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抒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