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民终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建平、汤显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平,汤显明,陈发生,吴西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7民终2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平,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现住赣州市章贡区、16#店面。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显明,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现住赣州市章贡区、16#店面。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发生,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现住赣州市章贡区、16#店面。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辉,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南,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西华,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云霞,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敏,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建平、汤显明、陈发生因与被上诉人吴西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6)赣0702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同意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名后即生效。协议具体内容如下:一、双方同意由上诉人刘建平、汤显明、陈发生再向被上诉人吴西华赔偿各项损失130000元,此款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付至被上诉人吴西华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73),如逾期未付清,上诉人刘建平、汤显明、陈发生同意按一审判决向被上诉人吴西华支付赔偿款192766.29元;二、被上诉人吴西华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72.48元,被上诉人吴西华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7.5元,上诉人刘建平、汤显明、陈发生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玉玲审 判 员 张慧珍审 判 员 钟华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