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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思峰、陈方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峰,陈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8执343号申请执行人陈思峰,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陈方敏,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申请执行人陈思峰与被执行人陈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浙0328民初4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陈方敏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298元。权利人陈思峰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并告知相关执行情况:1、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7年3月28日,对被执行人的财���情况,向银行、不动产、工商、车管等部门发起网络查询。2017年3月29日,到文成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信息。3、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后,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本案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28执3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林绍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春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