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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宏、郝玉芹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宏,郝玉芹,郝金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财保125号申请人:周宏,女,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郝玉芹,女,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申请人:郝金付,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申请人周宏与被申请人郝玉芹、郝金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宏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郝玉芹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央文化旅游区一期K9-1地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一期K9-1地块5栋3单元37层2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鄂(20**)武汉市武昌区不动产权第0034048号)。申请人周宏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郝玉芹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央文化旅游区一期K9-1地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一期K9-1地块5栋3单元37层2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鄂(20**)武汉市武昌区不动产权第0034048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雨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