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20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学富、台州市黄岩博盛箱包厂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学富,台州市黄岩博盛箱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20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学富,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博盛箱包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爱华路61号。经营者:章华国,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197711263694,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春江苑2幢1单元6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学富与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博盛箱包厂为追偿权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博盛箱包厂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厂系章华国个体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章华国作为被执行人,对本院(2017)浙1003民初24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执行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博盛箱包厂经营者章华国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尤高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钱 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