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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郝全才与杨月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全才,杨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6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郝全才,男,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系迭部县林业局工人,住岷县岷阳镇北门街139号。被执行人杨月平,男,1960年2月2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茶埠镇茶埠村9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全才与被执行人杨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月平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外出打工无法联系,本院已报公安机关协查协控,现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王银虎审判员  张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宏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