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19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与左官杰、黄风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左官杰,黄风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996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负责人:袁琳,行长。被告左官杰。被告黄风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诉被告左官杰、黄风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7元减半收取3733.5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