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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19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与左官杰、黄风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左官杰,黄风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996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负责人:袁琳,行长。被告左官杰。被告黄风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诉被告左官杰、黄风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7元减半收取3733.5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