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唐娅兰与王长青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娅兰,王长青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070号原告:唐娅兰,女,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琳瑶,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王长青,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娅兰诉被告王长青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娅兰于2017年8月31日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长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娅兰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娅兰撤回对被告王长青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20元,由原告唐娅兰自愿承担。审判员 吴希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