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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8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唐娅兰与王长青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娅兰,王长青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070号原告:唐娅兰,女,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琳瑶,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王长青,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娅兰诉被告王长青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娅兰于2017年8月31日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长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娅兰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娅兰撤回对被告王长青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20元,由原告唐娅兰自愿承担。审判员  吴希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