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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5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兵考、王存豹、郭玉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兵考,王存豹,郭玉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377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郗某,该公司职工。被告:白兵考,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王存豹,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郭玉厚,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兵考、王存豹、郭玉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白光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