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874号原告:毛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男,咸阳市秦都区渭滨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毛某某诉称,被告于2015年8月30日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毛某某对被告刘某提起的诉讼,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原告毛某某对被告刘某提起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某某对被告刘某提起的起诉。诉讼费42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毛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娟代理审判员 王光祖人民陪审员 王增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倩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