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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民终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黄通与湖南祁东新华联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通,湖南祁东新华联石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800号上诉人(原告被告):黄通,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军,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祁东新华联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易,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通与被上诉人湖南祁东新华联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6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对双方争议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是否仅限于《三方协议》、是否包括案涉六份《液化石油气购销合同》所形成的债权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6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17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贺 军审判员 吴 敏审判员 胡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鑫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