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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杜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罗某,住景泰县。被执行人:杜某,住景泰县。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景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杜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罗某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杜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车辆及其它交通工具、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查询的被执行人的车辆送交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查找,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公安机关去函,协查被执行人的下落。现查明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在2013年已支付10000元现金,2016年以物抵债38340元,现欠被执行人借款51660元,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执行标的51660元。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尽章审 判 员  曾敏玲人民陪审员  张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继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