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周某甲、谭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周某甲,谭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2民初944号原告:吴某甲,男。被告:周某甲,男。被告:谭某甲,女。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周某甲、谭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吴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财产保全费16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彭忠光审 判 员 周树国人民陪审员 姚军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佳军书 记 员 罗 婷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