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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周某甲、谭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周某甲,谭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2民初944号原告:吴某甲,男。被告:周某甲,男。被告:谭某甲,女。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周某甲、谭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吴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财产保全费16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彭忠光审 判 员  周树国人民陪审员  姚军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佳军书 记 员  罗 婷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