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3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谢利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谢利生,谢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3289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住址:博罗县城博罗大道408号。负责人龚勇锋。委托代理人梁伟平,广东跨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利生,男,1964年10月2日生,住址:湖南省新田县,被申请人谢杰,男,1988年2月23日生,住址:湖南省新田县,被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365号1601至1609房。负责人罗彩书。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利生、谢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立即查封被申请人谢杰所有的粤L×××××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识别号:LJRC12380A1009793)及被申请人谢利生所有的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福田牌BJ42635NFKB-1,发动机号1609J121474)价值60000元,并由惠州市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2017)惠元保字第472号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谢杰所有的粤L×××××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识别号:LJRC12380A1009793)及被申请人谢利生所有的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福田牌BJ42635NFKB-1,发动机号1609J121474)价值以60000元为限。在查封期间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抵押等形式处分该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24个月)。案件申请费620元,由被申请人谢利生、谢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栽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付晓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周 欣书 记 员 陈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