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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范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范县民政局,王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927行初16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龙王庄镇汉塚庙村16号。被告范县民政局,住范县杏坛北路201号。法定代表人王丙臣,该局局长。第三人,王某杰,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范县民政局其他(作为类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刘某因与范县民政局达成一致意见,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本人自愿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长  邱继伟审判员  范小丽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清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