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唐长金与重庆隆望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王象新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长金,王象新,重庆隆望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唐长金,男,1942年4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王象新,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重庆隆望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法定代表人:王象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长金与被执行人重庆隆望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王象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7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重庆隆望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王象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56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朝斌审 判 员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