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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荣成市元烨锻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荣成市元烨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9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开发区工业一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75784017。法定代表人:张秀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照,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成市元烨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夏庄镇大夏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069988520B。法定代表人:王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得水,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荣成市元烨锻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69.00元由上诉人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倪玲玲审判员  王希宝审判员  郑 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泽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