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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7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学理与张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理,张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7028号原告王学理,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杰,男,40岁左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理与被告张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理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亓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