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7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学理与张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理,张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7028号原告王学理,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杰,男,40岁左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理与被告张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理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亓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