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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建菊诉王政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菊,王政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4857号原告:刘建菊,女,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王政,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菊诉王政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审判员  贺秉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