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民终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7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祥,男,汉族,1975年11月3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渭源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3民初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某某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于2017年8月31日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按照原审判决执行。本院认为,陈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陈某某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XX悌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蓝俊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