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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民终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7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祥,男,汉族,1975年11月3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渭源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3民初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某某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于2017年8月31日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按照原审判决执行。本院认为,陈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陈某某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XX悌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蓝俊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