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9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魏俊义、朱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俊义,朱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688号申请执行人:魏俊义,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朱和平,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魏俊义与被执行人朱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徐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祥东审判员  刘国厅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