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魏俊义、朱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俊义,朱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688号申请执行人:魏俊义,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朱和平,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魏俊义与被执行人朱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徐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祥东审判员 刘国厅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