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程能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程能胜,戴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衢州市县学街37号。负责人:童刚良被执行人:程能胜,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戴晓霞,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程能胜、戴晓霞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程能胜、戴晓霞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浙0802执1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苏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