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少全、青岛佳正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少全,青岛佳正源商贸有限公司,张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393号申请人周少全,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青岛佳正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孙会美,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宗刚,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少全与被申请人青岛佳正源商贸有限公司、张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宗刚所有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周少全以其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杭州路285号顺德花园小区(建总公司)7号楼9号网点房产一处(房权证胶私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77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宗刚所有的银行存款23万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2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查封担保人周少全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杭州路285号顺德花园小区(建总公司)7号楼9号网点房产一处(房权证胶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