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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李华与王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王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1民初1260号原告:李华,女,1951年12月6日出生,满族,乐业中心校退休教师,住同江市。被告:王晓霞,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同江市第二中学教师,住同江市。原告李华与被告王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华、被告王晓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晓霞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2.王晓霞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4日,王晓霞在李华处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14日至2016年3月14日,月利息2分。借款到期后,王晓霞总是推拖,故提起诉讼。王晓霞辩称,借款属实,但这笔钱是其丈夫在2014年年底借的。2015年年初其丈夫就走了,李华就逼其重新打的借条。同意还款,但是现在没有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3月14日,王晓霞出具借条:从李华处借80000元,借款期限2015年3月14日至2016年3月14日,月利息2分;家庭用款,到期不还按3分计息。借款已于当日用8万元现金支付给借款人。到期后,王晓霞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本院认为,王晓霞承认李华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华与王晓霞之间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王晓霞没有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双方约定借期内月利率20‰,不违反法律规定;但逾期月利率30‰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综上所述,李华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但是月利率超过20‰的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晓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李华借款80000元;二、王晓霞自2015年3月14日起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王晓霞负担。诉前保全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王晓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