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2执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衢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杨林泉,金水娣,姜彬,成小泉,衢州市衢江区建材实验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2389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688388-5,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三衢路213号。法定代表人:陈彬,负责人。被执行人: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73937-9,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高塘路39号8幢。法定代表人:杨林泉。被执行人:杨林泉,男,1963年4月15日,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金水娣,女,1950年4月3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姜彬,女,1975年11月4日,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成小泉,男,1976年10月25日,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建材实验厂,工商注册号:330803000020087,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横路乡平山岗。法定代表人:江水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杨林泉、金水娣、姜彬、成小泉、衢州市衢江区建材实验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衢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杨林泉、金水娣、姜彬、成小泉、衢州市衢江区建材实验厂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02执2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