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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春丰与司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丰,司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329号原告:孙春丰,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告:司波,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丰与被告司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丰撤回起诉。诉讼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5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邢玉华人民陪审员  肖桂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金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