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春丰与司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丰,司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329号原告:孙春丰,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告:司波,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丰与被告司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丰撤回起诉。诉讼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5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邢玉华人民陪审员 肖桂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金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