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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8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若涵与陕西金泰福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若涵,陕西金泰福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8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若涵,女,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泰福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丰东新城三桥西部车城汽车博览中心后建店南。法定代表人巨晓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爱静,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夏,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若涵因与上诉人陕西金泰福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6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在二审期间出现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60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472元(刘若涵已预交),予以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845元(陕西金泰福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侯春丽审 判 员  张海荣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