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冀亚超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亚超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2刑初3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冀亚超,女,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人,大专文化,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被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高和平,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亚超犯放火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浩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的诉讼代理人毕某、赵某,被告人冀亚超及其辩护人高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7日晚,被告人冀亚超与陈某1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当晚22时许,冀亚超在陈某1租住的临城县县社家属院东单元二楼东门(系被害人李某1所有),用打火机将卧室床上的被褥点着引起大火,导致李某1及被害人王某、李某2、杨某、牛某的房屋及室内物品不同程度受损。经临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李某1家中被烧物品价值人民币19931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冀亚超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冀亚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高和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是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竞合,应按失火罪定罪处罚;冀亚超构成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冀亚超在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交以下证据: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款条。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7日晚,被告人冀亚超与陈某1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后为逼迫陈某1回到其居住处,当晚22时许,冀亚超在其所居住的陈某1租赁的临城县县社家属院东单元二楼东门(系被害人李某1所有)卧室,用打火机将被子点燃后用手机照相通过QQ发给陈某1,在其与陈某1QQ聊天及打电话过程中火势着大,后大火被消防队扑灭。大火导致李某1及被害人王某、李某2、杨某、牛某的房屋及室内物品不同程度受损。经临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李某1家中被烧物品价值人民币19931元。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冀亚超与被害人李某1达成赔偿协议,冀亚超赔偿李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李某1对冀亚超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害人王某、李某2、杨某、牛某对冀亚超的行为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冀亚超的辩护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证实,本案受案、立案、破案情况。2、户籍证明信、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冀亚超、被害人李某1的个人基本情况。3、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证实,陈某1租赁李某1的房屋,租金7000元。4、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2016年5月27日他当天晚上在家里,后来知道他帮冀亚超在临城县县社家属院租住的房子着火了,才赶到现场的。冀亚超租住的房子是在临城县县社家属院东单元二楼东门,房东叫师某,房子是以他的名字帮冀亚超租的。冀亚超以前是他的女朋友,后来他在去年的时候就不跟冀亚超联系了,去年11月份他就跟别的人结婚了,就没有再跟冀亚超联系。在今年3月份的时候,冀亚超打电话说要回临城县找份工作,让他帮在临城县城找家房子租住。后来他与房东协商后就以他的名义帮冀亚超租了房子,后来才知道房东叫师某,就跟房东签了一份协议,并留给房东他的身份证复印件,钱是冀亚超出的,帮冀亚超租好房子后冀亚超就自己搬到房子那里住着了。后来冀亚超一直就跟他说让他跟妻子离婚,让跟冀亚超结婚,就找各种理由推脱,在5月27日晚上,喝了些酒在家里的时候冀亚超打电话他没有接住,还在QQ上和他聊天,冀亚超让他去租房那里,还是一直跟他说离婚的事。冀亚超在QQ上跟他一开始发的信息也没有看见,后来到晚上大概10点多钟时,打开手机看到冀亚超跟他说什么永别了的话,还有张照片,看见照片好像是冀亚超租的房子卧室的床上着火了,但是火不太大,怕冀亚超在租房那里有什么事,就到冀亚超租房的地方,到那里时见二楼上冀亚超租住的屋内着火了,在一楼楼下放着两个行李箱子好像是冀亚超的,见屋内向外冒着烟,就赶紧跑到一楼东门的家里,拿着水桶往二楼上掂水去扑火,掂了约三四趟水,当时火势已经很大了,确实扑不灭了,在他正向楼上掂水的时候,消防车来了,就在楼下待了一会儿,消防人员把冀亚超租住的屋内的火扑灭了。后来在房子后面见到了冀亚超,问冀亚超房子是怎么着的火,冀亚超也不说话一直哭。后来房东给冀亚超打电话让过去,冀亚超就自己去见房东了,他自己就开着车走了。5、证人师某证言证实,是她打电话报案的。因为她向外租的临城县县社家属楼的房间内着火了,失火原因不清楚。出租房位于临城县临城镇县社家属楼东单元二楼东门。她在临城县县社家属楼东单元二楼东门的房子是母亲李某1的名字。在2016年3月20日有临城县一个叫陈某1的电话跟她联系,见面后商议以7000元的价格租住她母亲的房子一年。所有房子内的基本设施由她提供,其中包括沙发、床、厨具一套、衣柜、写字台、床头柜、桌椅。当时陈某1租房子时她问干什么用,陈某1说是跟女朋友在这儿住,说就两个人住,还说和女朋友准备结婚,新房还没有弄好先租房住着。后来陈某1和女朋友一块看好房子,就一起和她签订了租房协议。后来陈某1就和女朋友就住在她房子了。2016年5月27日晚上大概11点半钟时,她在家接到临城镇派出所的民警电话说她在县社的租房内着火了,就赶紧到县社家属院租房看了看,到那里以后见到楼道里都是水,到房间看见屋内也都是水,房间内也没有电了,房间内都是烧焦了的味道,当时火已经被消防的人员扑灭了,就给陈某1打电话一直打不通,就跟陈某1的女朋友打电话,打通以后就让陈某1的女朋友赶紧过来,并说楼这边的邻居都在,让过来把这情况说说怎么回事,并说现在公安局的民警都在场。连续跟陈某1的女朋友打了三回电话,期间就打了110电话报警了,后来陈某1的女朋友自己过来了。陈某1的女朋友说在家的时候点着家里的蜡烛关住门就出来了,后来邻居说家里已经有电了你不可能点蜡烛,并且邻居都听见她和她男朋友在家里吵架了,并且有人听见说那个女的说了一句如果你不过来我就把房子烧了!后来陈某1的女朋友就去旁边哭,还跟别人打电话,后来刑警队的人就来了,就把陈某1的女朋友带走了。6、被害人王某陈述,2016年5月27日晚上10点50分的时候,他从外面刚回到家中时,见在楼院子他的房子窗户跟前的井盖上坐着一个女的,旁边还放着两个大箱子,也没有跟那个女的说话就回家正准备睡觉,听见二楼东门的房间内好像有人摔东西的声音,就穿上衣服赶紧到二楼上看看怎么回事,到二楼楼梯口的时候就见有挺大的烟从东门屋里向外冒出来,见东门的屋门开着,不断地从屋门口向外冒烟。因为当时烟特别大就没敢进入屋内,赶紧敲二楼对门的邻居的门并说着火了。当时二楼通往三楼的楼梯那里都是烟,没有敢上楼,就跑到楼下面的院子里大声喊三楼上的邻居。随后就打110电话报警了。后来楼里面的邻居都出来到院子里了,他回到屋里跟房东师某联系说师某的房子着火了,正打电话的时候从外面来到家里一个男的,说楼上着火了赶紧接水去扑火,就拿出家里的洗脸盆和水桶接水,那个男的就提着水到二楼上去扑火,来回提了大概三四次水,那个人说火太大了扑不灭。后来消防队的人就赶到了,消防人员就开始灭火了。大概过了十几分钟二楼上的火已经被扑灭了。他知道二楼东门是师某家的房子,房子经常在外面租着。等楼上的房东师某过来以后,来了一个女的,听师某说这个女的是房子的租客。他家的所有房子的房顶都漏水了,床上的被褥都被水湿了。发现二楼东门房间内着火是在2016年5月27日晚上10点58分,发现以后就打电话报警了。7、被害人李某2陈述,2016年5月27日晚上十点左右,她在家睡觉,听见楼内乱糟糟的,还听见有人喊二楼着火了,就准备开灯穿衣服,结果发现没有电,拿了手电,穿好衣服后,打开防盗门看见楼道内都是烟,消防队的人正在她家对门灭火,下楼以后见邻居都在楼下,派出所的人也在楼下。她家在楼道里放电表线的白管掉了,卫生间连接楼道的通风口窗户上的窗纱被烧了。她家对门的房主叫师某,但是房子已经租出去了,租房子的是一个年轻女的。在她没睡之前,听见对门有响声,有摔东西的声音。8、被害人杨某陈述,2016年5月27日晚上10点50分左右被呛醒了,闻到家里都是烧胶皮的味,就将老婆叫醒了,发现家里客厅都是烟,以为自家着火了,后听见楼下乱糟糟的,就通过家里北边的窗户往下看,见楼下有很多人,有人喊二楼着火了,赶紧往下跑吧,并且还告诉他楼道已经下不去了,他就喊赶紧报警,楼下的人说已经报警了,消防车一会就来了。在准备开门的时候他摸到防盗门很烫,他和老婆就将床单绑起来准备从窗户口下去,到南边窗户看了看发现二楼南边窗户有火冒出,后又到东边客厅窗户朝下看了看发现二楼没火,就将绑起来的床单的一头绑在了他家沙发上,一头从窗户顺了下去,当时他先下去的,在下到二楼窗户的高度时,床单断了就扒住二楼的防盗窗,从防盗窗跳到了楼东边的车库上。后他老婆又将床单绑好,又顺着床单下到车库上。在这个过程中消防车来了,灭火以后他们在楼下歇到凌晨两点多才回家中休息,到家后家里很呛,就将家里的窗户打开才休息。二楼东门房东是师某,但是房子租出去了,具体租给谁了不清楚。家中墙上都被熏黑,楼道墙也被熏黑,楼板也因着火受到损坏。他老婆在从窗户下来时胳膊上有擦伤的印,没有伤口,现在胳膊有点肿;他右胳膊上也有点擦伤的印,也没有伤口,另外他从二楼窗户往车库上跳的时候腿摔了一下,两腿肌肉疼。9、被害人牛某陈述,她住在县社家属楼楼口三楼西。2016年5月27日晚上大概九点钟就睡了,后来闻到有烟味,就赶紧起床,拉开灯就见屋里有一层层的烟,就赶紧到北边厨房窗户那里看外边啥情况,听到有人说二楼着火了,随后赶紧叫醒孩子,准备开门出去,但是因为外面的烟一开门就往屋里顺门缝进来了,而且是很浓的烟,开了两次门都没有办法出去,就又赶紧给她父亲打了电话,完了就在家等着家人过来,没过多长时间她父亲、哥跟着消防队的人进到她家里,将她和孩子护送到楼下。只知道二楼是房东租出去了。家里的墙被烟熏黑了,尤其是卫生间,别的没啥事。孩子被烟熏地咳嗽了,现在还吃着药呢,她因为怀孕了,当时回到娘家发现下身出血了,这几天也一直打着保胎针呢,有没有事过几天还得做B超检查。10、被告人冀亚超供述,今天凌晨她被临城县公安局民警带到临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她点火烧着的房子是陈某1在2016年1月份租的。具体位置在文化街南头供销社家属院一进家属院左手边第一个楼宇门二楼左手边的那个单元房。陈某1是她以前男朋友。2015年冬天的一天她和陈某1商量着第二天要去领结婚证,可是当天晚上听别人说陈某1要结婚了,已经订好日子了。陈某1告诉她是迫于家人的逼迫才同意结婚的。陈某1结婚第二天联系她让她回临城等陈某1离婚。她同意后陈某1在临城县城文化街南头供销社家属院给她租了个单元房,她回来这两个月期间陈某1每天和她在一起。2016年5月27日下午,她和陈某1在租住房子那里因为陈某1离婚的事情叨叨,商量离婚的事情,到晚上陈某1的妈妈打电话让陈某1回家,她不愿意让陈某1走,陈某1一直要走,后来陈某1走了,她非常生气,用QQ给陈某1发“既然你都回去了,那我也走了,永别了,你过你的日子吧”等内容。她收拾行李往楼下搬箱子。搬完东西后又上楼到租住屋一进门右手边第二个屋里去拿充电器,到屋里的时候感觉陈某1已经说好了不回家要陪她的,感觉骗了她,当时非常生气,当时情绪已经不受控制了,脑子一片空白,就从床头上拿打火机把床上的被子点着了,点着以后用手机照了张被子刚开始着火时候的小火苗的照片给陈某1发了过去,后又给陈某1打电话,发QQ视频,陈某1都不接。在给陈某1发照片、打电话、发视频的过程中床上的火着大了。屋里面全都是烟,感觉挺害怕的,就下楼给陈某1打电话,电话接通后告诉了陈某1说非常害怕,屋里的火着大了。过了大概二十多分钟的样子,陈某1过来了。在租住房阳面那边的路上她和陈某1见了面,和陈某1说了几句话以后,陈某1就去扑火去了。她一直在和陈某1见面的地方哭。过了一会,陈某1又回来陪她,这时候房东给陈某1打电话,陈某1没有接电话。后来房东给她打电话,一个女的自称房东,告诉她说邻居都在,公安局的也在,让她回去。后来她回到了租住房处。她回去的时候消防车刚走,火已经扑灭了,过了一会就被民警带到了刑警队。现在她意识到房子会着,会给邻居带来危害,对自己的影响也不好。在陈某1租房处,印象中是两三个打火机。打火机都是电子打火机,有一个黑色的,有一个绿色的。黑色的是在客厅靠窗户的桌子上面,绿色的打火机是在她点火的那个屋里桌子上放着。她用的绿色的点着的被子,在桌子上拿的。用绿色的打火机点完被子后把打火机忘记了放到了哪里。11、悔过书证实,冀亚超认罪悔过。12、临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临价认字(2017)第0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师某位于临城县临城镇县社家属院东单元二楼东门家中被烧毁物品在2016年5月27日的市场价格为19931元。1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14、冀亚超提供的下载于其手机相册中的照片证实,房屋烧毁前的状态。15、临城县公安局刑警队从冀亚超手机上收集提取的与陈某1QQ聊天记录证实,点火前后冀亚超与陈某1聊天情况。16、情况说明、出警经过证实,冀亚超到案情况。17、辩护人提交的本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款条证实,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冀亚超与被害人李某1达成赔偿协议,冀亚超赔偿李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李某1对冀亚超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害人王某、李某2、杨某、牛某对冀亚超的行为均予以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冀亚超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冀亚超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冀亚超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所提冀亚超构成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冀亚超没有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本案应定失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冀亚超供述与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具有放火的故意,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冀亚超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利彬人民陪审员 杨 清人民陪审员 孙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岳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