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庆江与讷河市通南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江,讷河市通南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刘庆江,男,1958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通南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住通南镇兴隆村。法定代表人:季春江,职务村长。关于刘庆江与讷河市通南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297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在实际履行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1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鑫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