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树龙、北京宏润永发商贸中心等与张家口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树龙,北京宏润永发商贸中心,张家口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守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668号原告:申树龙,男,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盐山县。原告:北京宏润永发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顺二条*号院5憧***室。二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家口市宣化区东马道2号。被告:张守龙,男,1979年9月4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县。原告申树龙、原告北京宏注商贸中心与被告张家口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申树龙、原告北京宏润永发商贸中心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口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守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树龙、原告北京宏润永发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树龙、原告北京宏润永发商贸中心撤回对被告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守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申树龙、原告北京宏润永发商贸中心负担。审判员 白洪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津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