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某、尹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毛某某,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楼区巴陵中路。被执行人毛某某,男,汉族,地址岳阳市五里牌电业局。被执行人尹某,男,汉族,地址岳阳市电业局院内。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某、尹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4日作出的(2015)楼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毛某某、尹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毛某某、尹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毛某某、尹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 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