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1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涂立特、涂立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587号申请执行人:涂立特,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涂立设,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涂立特与被执行人涂立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于2017年3月22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涂立设因非法制造枪支及故意伤害,经长汀县人民法院(2015)汀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现正在服刑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0061.46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刘富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德秀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