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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市某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某某抵押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某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龚某某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民初574号原告:衡阳市某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冬,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某某,女,汉族。原告衡阳市某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某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衡阳市某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某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某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720元,减半收取计10860元,由原告衡阳市某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 勇审 判 员 周 帆人民陪审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廖金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