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9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某1与胡某2、董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董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9453号原告:胡某1,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胡某2,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董某,女,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1与被告胡某2、董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计733元,由原告胡某1负担。审判员 仇贵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官助理韩耀祖书记员 王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