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4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江红丽与西乡茗仙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红丽,西乡茗仙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江红丽,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西乡茗仙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西乡县。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江红丽与被执行人西乡茗仙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10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539305元、利息6471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核实被执行人西乡茗仙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申请人申请执行前已给付申请人150000元,剩余389305元、利息64716.6元未给付。故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应为389305元、利息64716.6元。据此向被执行人西乡茗仙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给付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85元、申请执行费671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西乡茗仙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还还涉及其它执行案件,执行标的920000余元及利息,至今未履行。在其他执行案件中,本院查封了西乡茗仙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西乡县杨河镇孙家沟村茶叶加工厂内部分采茶设备,为保证其正常生产,暂未处理。同时在西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冻结了西乡茗仙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现被执行人除现有的采茶设备外,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核查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执行结果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其他可供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借款本息454021.6元(本金389305元、利息64716.6元)及利息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4785元(该受理费收取应给付申请人)、申请执行费671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第10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