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3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涛申请执行宋建平、河南一品香调味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宋建平,河南一品香调味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3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涛,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宋建平,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河南一品香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神州路北段东侧。张涛申请执行宋建平、河南一品香调味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35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建平、河南一品香调味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河南尺度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宋建平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2号16号楼2单元1层西户房产进行了评估,确定评估价格为199.1万元。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了拍卖,2017年8月2日,竞买人袁银杰以19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并已支付对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宋建平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2号16号楼2单元1层西户房产的查封。二、前项所述房产解除查封后所有权及其他相应从权利归买受人袁银杰所有;三、买受人袁银杰可持本裁定书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