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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郭华与贵州顺华鑫杰物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贵州顺华鑫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初785号原告:郭华,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民,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810793243。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州顺华鑫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林泉科技园2层4号。法定代表人:符杰,职务:董事长。原告郭华诉被告贵州顺华鑫杰物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华负担。审判长 朱 红审判员 柳 凡审判员 冯文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