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礼凤与从地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礼凤,从地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4民初735号原告:陈礼凤,女,1977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从地阔,男,1983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原告陈礼凤与被告从地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进行了审理。陈礼凤到庭参加诉讼,从地阔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礼凤诉称:其与从地阔系朋友关系,从地阔先后两次向陈礼凤借款,累计40000元。其中30000元出具了借据,另10000元通过银行打卡借出。后经多次催要无着,现又不知其去向。为此,陈礼凤诉讼来院,要求从地阔偿还借款40000元。从地阔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陈礼凤与从地阔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13日,从地阔向陈礼凤借款30000元,约定三个月内偿还,并出具了借据。从地阔未按约还款,于2015年8月27日将原借据作废,换张30000元的新借据给陈礼凤,当时双方就借款的还款期限及其利息未有约定。另查,陈礼凤称其通过银行打卡借给从地阔10000���,提供的汇款收据记载的收款人为罗贤丽,而非从地阔。陈礼凤称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现也不知其去向,才诉至本院,要求从地阔偿还借款40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陈礼凤与从地阔之间,有关借款30000元的借贷关系,清晰明确,有从地阔本人出具的借据为证,故陈礼凤要求从地阔偿还借款40000元中的30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另,有关借款10000元的证据,与从地阔无关联性,不予认定。因此,陈礼凤要求从地阔偿还借款40000元中的10000元的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从地阔偿还原告陈礼凤借款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陈礼凤负担200元,从地阔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兵兵人民陪审员 刘 磊人民陪审员 陶春林二〇一七年��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崔祝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