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海艳与四川云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艳,四川云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40号原告王海艳。委托代理人胡敏。被告四川云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云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颖,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辉、张曼丽。原告王海艳起诉被告四川云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38元。审 判 长 杨平昌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关黎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