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3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滨州市北海天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北海天弘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178号原告:滨州市北海天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北海新区马山子镇蔡家村南。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泓口路333号。原告滨州市北海天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滨州市北海天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北海天弘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市北海天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滨州市北海天弘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秘杰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阚铁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