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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贤峰、王海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贤峰,王海松,毛双喜,宁波汇豪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汇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洲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双之益物流有限公司,浙江舟山双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中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885号申请执行人张贤峰,男,1976年5月2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王海松,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毛双喜,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宁波汇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万泉河路3号421室,组织机构代码:662081671。法定代表人褚台飞。被执行人宁波汇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万泉河路3号9幢1号513室,组织机构代码:053830374。法定代表人郑凤仙。被执行人宁波洲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榭南邻里中心1号楼商业房326-2室,组织机构代码:316952665。法定代表人褚松杰。被执行人宁波双之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新碶新大路90号304室-2,组织机构代码:695062653。法定代表人陈斌。被执行人浙江舟山双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桥头施街37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13601。法定代表人毛双喜。被执行人宁波中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会展路128号017幢10-58室,组织机构代码:30901913X。法定代表人王威。申请执行人张贤峰与被执行人王海松、毛双喜、宁波汇豪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汇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洲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双之益物流有限公司、浙江舟山双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中滨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贤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海松、毛双喜、宁波汇豪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汇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洲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双之益物流有限公司、浙江舟山双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中滨贸易有限公司给付3901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王海松名下有浪琴海小区房产一套,但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并且有抵押,无法处置,划拨了被执行人宁波汇豪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300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海松、毛双喜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对其他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措施,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8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柴泽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