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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孙传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孙传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429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负责人:孙京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影,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孙传峰,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孙传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孙传峰起诉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孙传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为清人民陪审员  张小岚人民陪审员  朱灵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瀚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