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民初1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知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知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420号之一原告: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富昌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34342165L法定代表人:肖忠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知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南河头乡单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669096593E.法定代表人:贾书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知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云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